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一、適用范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對象和范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周歲的,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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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一、適用范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對象和范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周歲的,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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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執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城鄉勞動者。但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除外。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省轄市實行全市統籌。中央駐豫單位和省屬駐鄭單位以及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特殊行業,實行省直接統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特殊行業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保險費征繳的法律適用】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基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工作管理與承辦】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下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衛生、建設、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用人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次日起生效。?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情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并記載職工本人工資。?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 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的具體標準及浮動費率的具體方案,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第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編制勞動能力鑒定經費年度支出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經費用于以下支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條 工傷事故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編制工傷事故預防年度預算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費用;?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培訓費用;?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費用;?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費用。?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認定工作。?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由區級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及聘用關系的;?用人單位未在本市登記、備案,且未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對不予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因
蘇州拆遷安置房買賣政策交易實施細則一覽:一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規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依據國家住建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1號)、《蘇州市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暫行)》(蘇房改〔2008〕20號)等相關要求,結合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二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區(平江、滄浪、金閶區)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按政府優惠政策在市區范圍內購買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 保障性住房 、 政府補貼購房 等標記。
三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抵債、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權行為。
四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市區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協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適應本轄區實際情況具體操作辦法。
五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對所購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政府有按原價格回購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六 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七 購買保障型住房未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雙方各自承擔。
八 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進行產權轉讓。出讓方應將超出原購買價格的差價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受讓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差價收益為本次住房轉讓的交易價格減去原購買住房時的價格。住房轉讓交易價格應當包含閣樓、自行車庫的交易價格。
九 差價收益納入政府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實行 收支兩條線 管理,專項用于住房保障。
十 對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定期制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和政府回購指導價格。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交易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計算差價收益。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回購指導價格的,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按申報的交易價格實行政府回購。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辦公廳便民措施的通知及住建廳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就張家口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認真做好歸集擴面工作,讓更多的職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和執法工作,擴大非公企業和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積極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列入《勞動合同》條款,逐步實現就業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對于沒有納入全市統一管理、自我循環的單位,沒有建制的單位,欠繳、斷繳的單位要加大執法力度,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單位應該按照規定的比例對每一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財政供養人員繳存比例低的陽原、崇禮縣人民政府今年底必須將單位繳存比例提高到12%,個人繳存比例提高到10%。
二、按用途提取,優化流程,方便職工辦事1、職工以自有資金全款購買90㎡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憑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2、租住當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租賃協議和房租收據,每年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超過所支付的租金總額;租住市場其它住房的無房繳存職工,可以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信息證明、租賃備案證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可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決定,最高不能超過年租金額。3、在繳存職工及配偶、直系親屬重大疾病確診后,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兩年之內的《診斷書》、臨床《病歷》、收費票據,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報銷之后的余額。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4、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因特殊情況致貧的繳存職工可憑最低生活保障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資料,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5、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按規定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額不超過貸款本息。6、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通過身份證確認繳存職工已到退休年齡,且該職工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的,可憑身份證和單位開具的清戶提取申請書辦理清戶手續。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金額不足10000元的由配偶辦理提取,無配偶的由其繼承人辦理提取。超過10000元由繼承人公證后提取。8、個人辭職提取,需要提供單位同意批復;被單位開除的需提供開除決定;失業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公積金需提供《失業證》、加蓋解除合同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再就業優惠證》、《人事代理證》中的任意一種,直接辦理清戶提取。9、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公安部門出具戶口注銷證明外,繳存職工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也可辦理銷戶住房公積金提取。10、因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提供身份證、婚姻證明等必要的證件外,不再提供還貸證明、購房或貸款資料。11、在張家口市范圍內,符合提取條件而工作地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不一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憑提取要件就近到任何一方辦理提取手續。
三、提高資金使用率,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1、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80%,購買二套住房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70%。購買首套房或二套住房時未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而申請了商業住房貸款,現在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償還商業貸款。將商業貸款轉換為公積金貸款,從而享受到公積金貸款低利率的優惠。3、戶籍在市的職工在外地工作,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我市先在京津冀地區工作的職工試行異地互認、轉移接續,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廣。4、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證方式以所購房屋抵押為主,也可選擇他人房屋抵押、質押、開發商擔保或在中心備案的擔保公司擔保。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屋產權登記機構盡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貸款辦理程序,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協助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6、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根據本人情況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多不得超過退休年齡后5年。7、未婚新參加工作職工申請貸款,還款能力不足時,可將父母的工資收入與貸款子女工資收入合并計算。父母沒有收入者可將償還貸款的工資標準按原工資的1.5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