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閃婚閃離不再是什么新鮮的話題了,喜歡就自然結婚,相處不了自然離婚。說到離婚,這時有人說“保險能做到離婚不分,欠債不還”。事實真的如此嗎?這樣的說法其實是不太正確的。今天我們來探討一下:離婚后,保險算不算共同財產嗎?該如何分割?如何避免離婚造成的保險分割糾紛?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
想要知道上文問題的答案,首先我們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內所獲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對這部分財產的處理要征得另一方的許可。個人財產是歸屬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離婚與否而發生變更。
1、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財產呢?《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2、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有哪些?《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由于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了,保險該如何分割?對于這個問題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婚前投保若保險是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投保的,且保費也是婚前交的,除了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保單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所買的年金保險等產生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可若婚后利用婚前保險收益再次投資的,那么這部分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二、婚后投保
1、父母給孩子買的保險《婚姻法》第17條第(四)條后半句: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若夫妻一方的父母明確約定贈與或遺產繼承屬于其孩子個人的,這樣保單就有了巨大的財產保全優勢,歸為婚內個人財產。因而,父母配置保單明確被保者是他們的孩子,就算是婚后買的,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
2、夫妻共同交費婚后夫妻共同繳費配置的保險,因為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所以不管是以一方還是雙方名義買的,都視為夫妻共同購買的,歸為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可分割已經交的費用或退保后的費用。
3、各類人身保險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被保者發生人身傷害或疾病等而獲得的各類人身保險金的,參照《婚姻法》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財產”。所以,這部分保險金歸為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此外我國《保險法》規定,只要投保時,被保者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就具有保險利益,婚姻關系解除對保單的繼續有效是不產生影響的。
而且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很多長期保單若在繳費期間內選擇退保,會造成比較大的損失,因為客戶只能拿回賬戶的現金價值。最好的辦法還是夫妻雙方友好協商后,一方補償另一方等額的現金價值,并進行受益人變更,讓保障延續下去。如何避免離婚造成的保險分割糾紛?想要避免離婚造成的保險分割糾紛就要做好婚前財務隔離。
若是已經結婚了,財產分不清是不是個人的了,那么要做好婚后財務隔離。婚后財務(保險)隔離要這樣做:
1、受益人設置受益人分為兩種情況: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也即由自己決定錢給誰、給多少,出險,保險公司按你的分配賠償。若無指定受益人,那么出險后,保險金依據繼承法順序來領取了。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很多人于婚姻期間配置保險,在保單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配偶”,落款并沒有寫具體姓名。離婚時也沒想起要處理保險事宜,若以后被保者再次結婚,一旦出險,受益人是原配or現任配偶,常常會引起糾紛。此外,雖然夫妻給孩子配置的保險屬于贈予歸個人所有。可一旦孩子發生意外,無論夫妻是不是離婚了,都是孩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利獲得保險金(繼承遺產)。
舉個例子:王女士在自己的女兒萌萌出生后,給萌萌買了一份意外險,并指定夫妻雙方為受益人,后來她和丈夫李先生離婚了。孩子判給了她,孩子的意外險保費也是她一直在交。可不幸的是,在一次出國旅游過程中,母女發生意外死亡。此后,孩子的外公、外婆與孩子的父親爭奪孩子的身故保險金,二老表示:“孩子是我女兒和我們夫妻養的,保費也是我女兒交的,孩子的父親啥都不出,這筆錢跟他沒關系”。問題來了,這筆保險金會落在誰的手里呢?答案是孩子的父親!
原因有兩點:第一,保單的受益人是孩子的父親和母親,由于母親身故失去了受益權,只剩下孩子的父親了,因而孩子的身故保險金由其父親獲得;
第二,如果這個保單是沒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就會依據孩子的遺產來處理這份保險金。而孩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親,姥姥、姥爺只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最后的結果還是由孩子的父親獲得。只有在孩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都不在的時候,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獲得。因而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后變更受益人十分重要!一定要重視,及時更改,以防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2、應該怎么做若想利用保險進行婚后財產隔離,可以利用自己父母的配合來進行。為什么這么說呢?舉個例子:杜女士由于各種原因想“離婚”,此時她想要做財產隔離,她是這么做的:把自己手頭上的錢贈予父母,讓父母給自己配置壽險,并指定杜女士自己為受益人;杜女士也可以這樣操作:把錢贈予父母,讓父母給自己配置年金險,并讓父母去公證該份保單只贈與給杜女士自己;還可以贈予一份壽險給自己父母,受益人指定為杜女士自己。如此杜女士通過父母成功地把資產進行隔離了,不過要注意的是:公證是必要且有效的取證手段哦!
寫在最后:今天把“離婚后,保險算共同財產嗎?該如何分割?”這些問題給大家講解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說到離婚,實際上是件復雜的事,分割財產、房屋等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所以,還是建議大家仔細全面閱讀一下婚姻法,把里面的一些重點標注一下,不懂的問題要弄明白,這樣對維護自身的財產利益也是很有幫助的。
大多數人買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他們不考慮理賠糾紛,一旦他們有這方面困難的時候,索賠糾紛就會成為一個大問題。一旦出現,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很難跨越障礙。
1.健康告知沒做好造成的糾紛
首先,很多時候爭議都是從健康告知引起的,要么是故意隱瞞不報,要么就是自己也忘記了。這個時候就提醒消費者,提前做好健康告知是很重要的,要認真對待這件事,不然出了糾紛就變得很麻煩了。
2.理解條款不到位造成的糾紛
保險的條款確實是很多的,也有很多人投保前看到那么多條款,就懶得一條一條去讀了,如果不仔細看條款,對條款里的內容理解不到位,很容易給理賠帶來麻煩。就算覺得條款太多,一一看下來麻煩,那至少保障內容和免責條款也一定要好好看看。
3.未達到理賠標準造成的糾紛
只要情況不符合保險條款所描述的理賠特質之一,就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賠。有些意外要看情況,主要是因為保險定義的“意外”,值得都是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所以如果可能涉及到個人體質造成的事故,就可能不符合要求。
4.購買與需求不符產品造成的糾紛
這種情況,一般是都沒有仔細看產品,就看了看保額好像特別高,就買了,結果真的出險了,卻發現這個產品的理賠標準根本不符合自己的情況。
5.如何避免理賠糾紛
其實,對于理賠糾紛的解決,最好提前做好預案。雖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它們。基于以上原因,其實只要仔細閱讀條款,選擇合適的保險代理人就足夠了。這樣,即使你不明白條款和條件,可靠的代理商也會為你解釋,并幫助你選擇正確的產品。
財產保險公司與當事人有保險合同糾紛。它的價值只有一萬元,保險公司已經和客戶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當被保險人收到付款后,他懺悔并提出新的要求。為達到目的,當事人就吃住在保險公司辦公室,正常的辦公室秩序被破壞,矛盾激化。后經西安保險仲裁站上門設立仲裁庭,當天就開庭、結案。仲裁結果保險公司滿意,當事人更滿意。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古老法律機制,人們不訴諸法院,而是訴諸私人機構。在中世紀,商人更喜歡這種方法,商人之間的糾紛由商界長輩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隨著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拓寬,保險糾紛也日益增多。在調解、訴訟、仲裁三種糾紛處理機制中,無論以調解、裁決或裁定結案,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險糾紛的特點決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險特色,解決保險糾紛的捷徑。這是因為仲裁最具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仲裁不公開進行,保護了商業機密,特別是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的形象,適合解決小額保險糾紛;仲裁方式靈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筆者專程趕赴西安,采訪了首先將仲裁機制引入到保險行業的西安保險仲裁站站長、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財險部主任陳。
據陳介紹,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證券保險仲裁站位于陜西省保險業協會。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員、20多名仲裁調解員和20多名專家顧問。這些仲裁員和仲裁調解員中,既有從事金融工作的專門人才,又有教學科研機構的學者;既有從事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場經濟的教授和保險業內專家。
陳說,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調解,而且一裁終局,效率較高。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裁決一經做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就所裁爭議具有終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決,當事人疲于應付的現象,也可能盡快從保險爭議中脫身。陜西某財險公司與西藏某一單位為一機動車賠償案件,關于修理過程中是否應更換汽車車頂,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這一案件,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汽車修理知識。而且西藏車主不能在西安滯留很長時間,到法院去費時費力。后來通過仲裁站,在一天內,就完成了立案、開庭到執行的全過程,真正起到了解決保險糾紛“短、平、快”的作用。
幾年來,西安保險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處理保險糾紛的探索性工作。實踐證明,這種仲裁機制對化解保險糾紛特別是小額保險糾紛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簽訂保險仲裁合同80多萬份,合同價值近2000億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執行率達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達到當天立案、當天開庭、當天執行。
西安保險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充分肯定。陳在2005年12月召開的全國保險業協會秘書長工作座談會上介紹了自己的經歷,全國各地的同事紛紛前來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開的全國仲裁年會上,西安保險仲裁站的經驗,也受到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領導的高度贊揚。
近年來,中國保險業一直在快速發展,保險業的總資產迅速增加。與此同時,保險合同糾紛也有所增加,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條款不合理、代理人履行告知義務不足、投保人缺乏誠信告知。對此,建議從以下幾點防范糾紛:貨比三家,獨立選擇。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保險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需要的才是合適的。從多種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險產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參考作用。最后,消費者還是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獨立的購買決定。
特別地,我們需要提醒您,為了保障大家自身的利益,大家在投保的時候由保險代理人提供的保險方案只能作為參考依據,并且每個家庭和個人的安全需求是不同的。如何通過購買保險合理分配養老、健康和投資,是消費者自身最為了解的。實話實說,切莫隱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出險之后具備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則,市民投保時一個不經意的 隱瞞,可能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當消費者履行告知事實的義務時,他們必須在保險單上填寫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消費者只提供口頭信息,不填寫健康信息欄的,保險公司可以隱瞞病情為由拒絕賠償。
研讀條款,掌握術語。保險條款術語拖沓晦澀。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時常發生夸大保單的保障性與分紅性,刻意回避免責條款的情況。由于消費者保險專業知識還比較匱乏,因此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
保險合同簽訂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快研究保險條款,掌握保險術語的真實意義。例如,現金價值、初始成本與已支付保險費的關系、免除負債的可能情況、預期年化利率的結算、預期年化股利收入等。尊重合同,誠信投保。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有的保險代理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流程不嚴謹,明知被保險人不在場或不知情,而讓投保人代簽名;有的消費者投資型保險產品業績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提醒廣大消費者,上述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本意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經濟利益惡意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
財產保險公司與當事人有保險合同糾紛是什么情況呢?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來了解相關方面的知識,它的價值只有一萬元,保險公司已經和客戶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當被保險人收到付款后,他懺悔并提出新的要求。為達到目的,當事人就吃住在保險公司辦公室,正常的辦公室秩序被破壞,矛盾激化。后經西安保險仲裁站上門設立仲裁庭,當天就開庭、結案。仲裁結果保險公司滿意,當事人更滿意。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古老法律機制,人們不訴諸法院,而是訴諸私人機構。在中世紀,商人更喜歡這種方法,商人之間的糾紛由商界長輩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隨著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拓寬,保險糾紛也日益增多。在調解、訴訟、仲裁三種糾紛處理機制中,無論以調解、裁決或裁定結案,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險糾紛的特點決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險特色,解決保險糾紛的捷徑。這是因為仲裁最具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仲裁不公開進行,保護了商業機密,特別是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的形象,適合解決小額保險糾紛;仲裁方式靈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筆者專程趕赴西安,采訪了首先將仲裁機制引入到保險行業的西安保險仲裁站站長、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財險部主任陳。
據陳介紹,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證券保險仲裁站位于陜西省保險業協會。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員、20多名仲裁調解員和20多名專家顧問。這些仲裁員和仲裁調解員中,既有從事金融工作的專門人才,又有教學科研機構的學者;既有從事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場經濟的教授和保險業內專家。
陳說,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調解,而且一裁終局,效率較高。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裁決一經做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就所裁爭議具有終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決,當事人疲于應付的現象,也可能盡快從保險爭議中脫身。陜西某財險公司與西藏某一單位為一機動車賠償案件,關于修理過程中是否應更換汽車車頂,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這一案件,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汽車修理知識。而且西藏車主不能在西安滯留很長時間,到法院去費時費力。后來通過仲裁站,在一天內,就完成了立案、開庭到執行的全過程,真正起到了解決保險糾紛“短、平、快”的作用。
幾年來,西安保險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處理保險糾紛的探索性工作。實踐證明,這種仲裁機制對化解保險糾紛特別是小額保險糾紛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簽訂保險仲裁合同80多萬份,合同價值近2000億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執行率達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達到當天立案、當天開庭、當天執行。
西安保險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充分肯定。陳在2005年12月召開的全國保險業協會秘書長工作座談會上介紹了自己的經歷,全國各地的同事紛紛前來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開的全國仲裁年會上,西安保險仲裁站的經驗,也受到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領導的高度贊揚。
最近,記者一位保險代理人那里獲悉,該公司免于體檢的重大疾病保險(如何購買嚴重疾病保險)只剩下最后一天了。他告訴記者,公司以前只對購買不超過30萬份保險的40歲以下客戶免于體檢,而8月份公司在北京推出了一項特殊政策,規定購買不超過60萬份保險的40歲以下客戶可以免于參加體格檢查。
我們主要想贏得高端客戶,有些客戶想買高級的保險,但也覺得體檢比較麻煩,或者因為工作繁忙,沒有特別的時間去體檢。自從國有企業的推廣以來,公司一直致力于為高端客戶服務。如果醫療豁免擔保的改進進展順利,根據數據,有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增加醫療豁免擔保。特工告訴記者。
在一定時期內,方式對保險費規模的影響確實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
免體檢存糾紛隱患
記者了解到,各家公司都有投大病保險免投保的項目,但各家公司的規定不盡相同,保額限制從10萬到40萬不等,主要是考慮到風險承受能力和客戶需求的不同。
因為免體檢的重疾險保障額度有限,也給投保人投保帶來了一定限制。既想享受免體檢,又想享受高額保障的客戶,只好選擇購買多份來增加保額。
記者也采訪到一位投保人,她告訴記者當時購買某保險公司的免體檢的重疾險時,代理人就建議我再到別的公司購買一份同類型的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設立免體檢條款,主要是出于控制成本的考慮。某保險經紀公司經紀人告訴記者每天投保的人那么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很大,比如30歲男性,買個10萬的消費型大病保險,保費650元左右,不夠在北京等一線城市的體檢費用。
大童保險某業務經理告訴記者,一般常規性體檢,很多重大疾病體檢不出來,而且對于年輕人來講,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降低,所以體檢的意義不大,又耗費成本。所以,一般保險公司只要求50歲以上的人必須體檢。
投保免體檢對于消費者來說確實可以省去不少麻煩還可以省掉體檢費,何樂而不為呢?但其中也隱含著風險。
盡管可以免體檢,但投保人也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身的身體狀況,切莫抱有僥幸心理隱瞞重要信息;一旦有隱瞞的情況,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提高費率、解除保險合同或拒賠。
去年新保險法實施后,增加了一條無可爭辯的條款,具體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對于商業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如果病史被隱瞞,由于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賠償金,可能發生糾紛。下面一則案例,就向大家講解這個問題。
為了更好的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問題,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來了解相關方面的知識,案例;2000年6月,小陳(化名)為年近60歲的父親陳某(化名)買了保險期限10年、保額為5萬元的保險。2008年12月,父親去世后,陳志要求保險公司賠付5萬元。但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曾患肝癌,卻未告知過往病史為由而拒絕賠付,并解除保險合同,退回保費11745元。
小陳說,被告的保險推銷員鐘某(音譯)上鉤了保險單健康通知欄中提到的相關信息,反映了當時陳某的健康狀況。其后,父親已按保險公司的要求到醫院體檢,證明當時的身體檢查合格。如今保險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及拒賠,行為屬違約,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則認為,陳某2008年住院期間顯示過往病史是1998年曾因肝癌在醫院進行肝葉部分切除術隱瞞了這一病史。
法院裁定,當被保險人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保險推銷員詢問了有關當事人的健康情況,并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進行了體檢。取得醫療證明后,保險公司同意以書面形式申請保險,符合一般保險程序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被依法判決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保險索賠。
消費型保險,對很多朋友來說都不陌生了,有人非常喜歡,覺得這才是真正的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有人則堅決拒絕此類消費,認為如果不出險錢就拿不回來了,不劃算。
本想只買一年的消費型保險,不料到期后依舊被保險公司從銀行卡上直接劃走保費,又被保險一年。最近,關于一年期保險續保條款不合理的投訴不時出現在網絡上。
這到底是霸王條款,還是保險公司的貼心服務,一時眾說紛紜。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市場上多數醫療險、意外險等消費型保險若是通過銀行卡劃賬,不少都會在到期后自動續保,如果客戶沒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終止該合同,保險公司每年會自動從您的賬戶里扣錢,以保證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在此,記者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看清合同,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如果第二年不想續保,應提前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終止合同。若是有心一直投保,則應該在賬戶內留夠足夠的錢繳納保費,以免因扣款不足而脫保。
而對于如何避免糾紛的問題,保險專家表示,保險公司在合同中雖然帶有自動續保條款,在投保的時候,銷售人員一定要跟客戶講清楚,而保險公司在扣款之前也應該告知投保人。此外,一些保險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如果每次扣款時能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投保人,或許更人性些,這屬于服務細節的問題,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些,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此外,保險業內人士提醒廣大投保者,因為目前多數短期醫療保險、意外保險都是到期自動續保,若不想續保,一定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此外,投保時不要提供工資卡賬戶,最好辦一張專門交保費的銀行卡。若賬戶上無錢,保險公司過了繳費寬限期仍未扣款成功,保單會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