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定義和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1、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3、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風險防范小提示:
1、不輕信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
2、不輕信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3、不輕信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4、不輕信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5、不輕信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