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有要求,特別是買健康保險,更是要進行健康告知。那么,帶病是否可以投保?
保險是一個逆選擇很嚴重的產品。
簡單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希望健康的人購買,而健康的人大多不會著急考慮買保險;而身有疾病或略有不適的人會主動考慮保險,但保險公司又不希望這類人群購買。
因此,就出現了帶病投保這種很常見的情況,那么帶病投保可以嗎?
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對于帶病投保的處理辦法
1、正常承保
告知的事項對投保的影響不大,保險公司會給出正常投保的結論。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加費承保
已有病史增加了以后罹患重疾的風險,需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費率進行承保,之后出險是完全可以進行理賠的。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承保結果。
3、責任免除
某一部位或器官罹患重疾的風險很大,不過其他的臟器還好,這時通常給出責任除外承保的結果。也就是說,除外的器官或部分發生重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部位的疾病出險是可以正常獲得理賠的。
4、延期承保
目前健康狀況不明,需要一定時間觀察,待明確診斷后才能決定是否承保。
5、拒絕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提交的資料后發現風險超過了公司的承受范圍,這時就會拒保。
什么是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在投保人身險的時候,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形式就是填寫保單中的健康調查問卷),讓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承保決定。
如實告知后,如發生保險事故,你占據主動,保險公司不得再以你投保時的身體健康狀況為理由拒絕賠償。未如實告知,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占據主動,保險公司可以以你隱瞞了被保人身體健康狀況,影響了保險公司作出的承保決定,從而拒絕賠償,且不退還已交保費。
帶病投保只要超過兩年 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不可抗辯條款
即“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年的不可抗辯期是《保險法》規定的,為了保護投保人,但這并不是鼓勵帶病投保。
很明顯,患病的要求一定是生效后首次發病,即使隱瞞投保,近年來互聯網的普及,就診記錄,病例資料的歸檔已經很OK,2年后也會因為不是生效后首次發病、不符合理賠要求而被拒絕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