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中,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就不應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
一、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項目
1、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范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2、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3)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異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4、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5、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O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2)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4)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2)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4)因工致殘1一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并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條例》規定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幾種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時,便失去了享受補償待遇的條件。在此種情形下,應當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就是相關內容,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就不應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