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每月領取多少錢?
一、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次月1—20日(雙休日、節假日除外),由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經辦人員將有關減員材料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確認手續,經確認后符合領取條件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失業人員憑《通知單》上寫明的時間、地點及應提交的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839.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887.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934.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