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有不少失業人口,失業就等于沒有工作,沒有工作就肯定是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在社保里面是有繳納失業保險金,有些人在失業之后就想要領取。那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多久?針對相關問題小編做了詳細介紹。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總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當然,每個地方的失業保險條例可能存有差異,具體的當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期限,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