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記者昨日從自治區就業服務局了解到,我區于7月7日下發《關于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最高每月1200元。
本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具體調整辦法是:第1~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每個盟市為一個統籌地區,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以盟市所在地為標準。其中,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400元;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00元;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200元。
另外,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領取2個月的失業金;滿2年的,可領取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3年的,可領取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4年的,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10年以上的,可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