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滿足領取條件,本文為您講述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繳費比例。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確認后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
失業保險金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2009年5月更改為2%)。
2.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3.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咸陽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咸陽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