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沙某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25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
3個月前,公司借口經營狀況差,一直拖欠沙某的工資,并停繳了其失業保險費,沙虹無奈辭職。可當沙某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卻以其系主動辭職為由,拒絕為她辦理失業登記,并拒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可見,若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根據失業者的申請,發放失業保險金。
根據《勞動法》及《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可認定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由于單位3個月未向沙某發放工資,她被迫辭職,當屬“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此,她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