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待遇:
(一)繳納職工醫療保險:
從2011年7月1日起,失業保險基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按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納月數和領取月數相一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其他待遇:
1、參加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培訓憑結業證書,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元的補貼。
2、經市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批準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市社保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元的補貼。
3、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6、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