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有關如何計算寧波市生育保險福利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寧波市統籌范圍內的生育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個人暫墊付10%,其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結算。社會保障機構不得自行承擔超出規定的醫療費用。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30日內,用人單位經辦人應當持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和《生育保險待遇結算表》,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結算。社保機構審核后,在發給生育津貼的同時,返還生育醫療補償定額標準內已由個人墊付的10%的醫療費用。
例如:一名女員工因分娩和難產在醫院住院10天。分娩醫療總費用4500元,其中床位費1000元,自費項目100元,乙類藥費100元,彩超檢查費300元,結帳時:
按醫療保險規定,乙類藥費個人自付5%(100×5%=5元);彩超檢查費個人自付15%(300×15%=45元);床位費每天予以報銷3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支付(1000-10×30=700元);自費物品由個人全額負擔(100元),則此四項費用個人需自付850元,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為4500元-850元=0元。
按生育保險規定,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為2300元,超出定額標準以上部分個人自付10%,則個人需支付(0元-2300元)×10%=135元。
在此項生育醫療中,個人應支付的費用為850元+135元=985元。
各縣(市)、鄞州區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各地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