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定點藥店購藥或在市醫療所零星報銷醫療費用時,應使用上海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不屬于社保卡發放范圍或者因故不辦理社保卡的,可以使用社保卡(醫療保險專用)。(以下簡稱醫保卡)。
<P>一、辦理醫療保險卡的程序如下: <P>1、參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向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保中心將現場完成申請。2、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辦理的《醫保卡》。
3、參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在辦理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
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有效證件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辦理,然后由用人單位將《醫保卡》發給參保人。
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
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折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偽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被保險人因在境外(出境)居住、注銷戶籍、轉移醫療保險關系或者死亡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應當在保險卡到市、區、縣醫療保險中心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