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休產假的員工通常支付工資,當他們返回時,如果公司正常支付工資,社保中心將償還公司。此外,如果公司獲得報銷,是否適當收取管理費-工資、管理費-社會保險或營業外收入?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2012年第619號)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前的工資標準執行。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4]504號)第六條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應當為女職工支付檢查費、助產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過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品費(包括自交藥品和營養藥品)由職工個人承擔。
分娩后出院的,生育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及醫療費,可沖減“成本費用——社會保險費”。